新的职业教育法都有哪些亮点?
一、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的地位
新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并通过推进普职融通等制度设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教育”到“类型教育”转变。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这些规定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真正实现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定位。
“职普同重”意味着同等重视、同等投入、同等保障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不被多数公众认可,究其原因主要是初中毕业后读中等职业学校升入本科比例不高的现象比较普遍,加之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考公、事业单位招聘、考研时往往容易遭遇学历歧视。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从国家立法层面强调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并重,有助于破解社会上对职业教育的偏见。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陈子季: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
陈子季表示,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要求,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这些规定将推动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
职业培养进一步与就业相衔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表示,新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此外,还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国家督学 中华职业教育社常务理事 刘林:整个人才体系当中明确职业技能人才和普通教育培养出的其他人才,他的社会待遇和他的职业发展空间是完全一样的,细化了畅通职业技能人才发展空间。
去年,人社部专门出台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印发的《“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具有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
这些举措在一些用人单位已经先行先试,在清华大学工业训练中心,因岗选材,不看出身,近年来,已经有30多名职教毕业生入职任教。清华大学基础工业训练中心设计与原型实验室副主任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 杨忠昌:从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已经占到我们训练中心的三分之一,走工程技术系列,待遇和上升的空间上也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其实是对技能的一种肯定。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基本模式
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和震表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职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上的平等权利,从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具体到实施细节,他建议首先要加强投入,从国际上看,成功的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三倍,我们国家应该大幅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其次要健全和完善职业教育所需要的服务保障制度体系。另外要深化产教融合,提高校企合作育人的水平和质量,加强职教与先进产业、先进技术的紧密对接,推进职业教育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陈子季: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针对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是个痛点、堵点问题,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同时,还明确了行业和企业支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系误读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原法中的“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改为
“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有媒体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这其实是一个误读。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陈子季: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
陈子季表示,这次新法规定有四个关键词需要把握,第一个关键词就是“义务教育后”,即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第二个关键词是“不同阶段”,这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第三个关键词是“因地制宜”。就是说不要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第四个关键词就是“协调发展”。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有相同、有不同。
储朝晖表示,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21年,我国的普职分流比例为6.5:3.5,各省普职分流比例各异。“从招生环境看,我们必须存在分流。”但对于普职分流的比例,相关立法并未给出刚性要求。比如,江苏等工业发展比较领先的省份,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情况较好。
但对于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普职分流比差异相对较大。去年,北京普通高中录取率约为69%,职业学校录取率仅为31%。普职比例具体是多少,要视各地学位和当年报考学生人数而定。
“新增三章”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的保障体系
相比修订前的职业教育法,此次修订增加了三个章节,分别是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第七章法律责任。
这些变化体现了怎样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呢?
“围绕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主体,明确了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教师、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么做既有利于职业教育法的落地实施,也能提高职业教育领域的法治化水平,这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自上而下,也有自下而上的基于受教育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在王天玉看来,学校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职责,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教学资格和技能,企业单位则需要保障公平就业和职业技能衔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法律保护。
储朝晖认为,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增加的三章,让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即使有了相关法律,也还需要通过行动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此外,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通过建立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来规范第三方评价流程,对于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和质量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储朝晖说。
“除了做好职业学校教育建设以外,还要做好职后的技能工人职业培养,支持职业工作者有更好的职业继续教育的通道。”和震表示,工作与学习交互进行、扩大学徒制、开展技能大赛,这些办法都能让更多的人才成为高技能工匠,适应我们国家从制造业大国转型向智能制造、创新型大国的发展趋势。
新法对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有何作用?
在人才培养的“蓄水池”中,职业教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提出,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那么即将实施的新职业教育法传递出哪些信号?对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有怎样的作用?来看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曾天山的分析。
1.依法治教有了“尚方宝剑”
2.新法明确了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
3.强化职业教育的多元办学体制与统筹管理
4.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
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年均输送1000万毕业生。
一方面国家对于职业教育高度重视,近年来不断出台利好政策;另一方面,社会认可度不高、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是职业教育缺乏吸引力的主要原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针对诸多现实问题,也标志着中国进入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新阶段,体现了国家对办好职业教育的决心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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